根據《工會法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:“基層工會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,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”。法人是“自然人”的對稱。它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,就是說,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,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。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,我國的法人分為企業法人、機關法人、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。
民法通則規定,法人必須具備四個條件:(1)依法成立;(2)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;(3)有自己的名稱、組織機構和場所;(4)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。工會屬于社會團體法人,由于各級工會的具體情況差別較大,《工會法》對工會法人的資格問題分兩種情況作了規定。《條例》規定:企業工會具備法人條件的,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,工會主席是法定代表人。 (以上資料摘自《企業工會工作基礎知識問答》)